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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髯与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髯,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256号原告张髯,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汤文俊,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寅,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区一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616-4。法定代表人李龙斌,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男,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周娅秋,女,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髯与被告鸿富锦精密电子(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髯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