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周玉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周玉才,张腾,阮秀红,张静,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被执行人周玉才,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腾,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秀红,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莉,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五被执行人周玉才、张腾、阮秀红、张静、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腾所有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6号501室房产,查明上述房产已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另案先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