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易才涵与肖方淋、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才涵,肖方淋,周铭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易才涵,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郑榕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肖方淋,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告周铭键,男,1977年6月3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才涵与被告肖方淋、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才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易才涵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