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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易才涵与肖方淋、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才涵,肖方淋,周铭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易才涵,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郑榕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肖方淋,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告周铭键,男,1977年6月3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才涵与被告肖方淋、周铭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才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易才涵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