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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立新与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新,戴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391号原告崔立新,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戴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新诉被告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立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崔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