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立新与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新,戴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391号原告崔立新,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被告戴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新诉被告戴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立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崔立新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