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镇凯、许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黄木连,男,住龙海市。被告陈镇凯,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许科文,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镇凯、许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5元减半为2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毓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周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