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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字第0389号原告:刘亚娟,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长标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利辛县工业园区永兴西路南侧世纪大道东侧。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6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海独任审判,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娟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散装水泥,原告按被告要求与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27日共45次送PC32.5、PC42.5型号水泥,总计货款870218.8元。被告五次付款550000元,经结算尚欠320218.8元,并于2015年6月4日出具欠条,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见不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218.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就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所举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刘亚娟水泥款320000元整。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告按被告要求与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27日共45次给被告送PC32.5、PC42.5型号散装水泥,总计货款870218.8元。被告五次付款550000元,经结算尚欠320218.8元,并于2015年6月4日出具欠条“今欠刘亚娟水泥款叄拾贰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218.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被告要求给被告送散装水泥,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经结算尚欠货款3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亚娟货款320000元整。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安徽忆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