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爱文与李文强、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文,李文强,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99号原告林爱文,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潘祥勇、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强,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文与被告李文强、被告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文强、被告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原告林爱文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XX镇XX大道XX号XX#楼XX层XX公寓式办公(产权证号为榕房预XX字第XX、XX号)房屋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爱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原告林爱文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XX镇XX大道XX号XX#楼13层XX公寓式办公(产权证号为榕房预XX字第XX、XX号)的房产。二、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李文强、被告杭州马修巴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刘依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