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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陶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45号罪犯陶磊,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大悟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鄂刑三抗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陶磊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与同案被告人共同交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1458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交纳民事赔偿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陶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