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执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艳与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艳,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执保字第00068号原告:梅艳。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2-5号2栋。法定代表人:吴勇。第三人:深圳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中心区宝利豪庭1栋金荔苑07C。本院受理原告梅艳诉被告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富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梅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梅艳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鸿鑫昊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原告梅艳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兰亭三号(原10栋)24层1号,建筑面积为162.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昌国用(商2010)第12196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