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邱勇杰与邱勇杰、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邱勇杰,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1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勇杰(曾用名:邱作淼)。被告: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邱勇杰、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邱勇杰、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邱勇杰、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301.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荣文华审 判 员 蔡生苗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