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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家全与施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全,施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宋家全。被告施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全诉被告施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宋家全负担。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