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家全与施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全,施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宋家全。被告施胜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全诉被告施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宋家全负担。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