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与黄亚东、大邑县朝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黄亚东,大邑县朝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仕成,男,193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王辉英,女,194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周家莲,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诗洋,系三被告直系亲属。原告李诗洋,男,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黄亚东,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大邑县朝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罗朝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宾(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负责人李成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元辉(特别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与被告黄亚东、大邑县朝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撤回对黄亚东、大邑县朝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李仕成、王辉英、周家莲、李诗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