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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龚某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龚某某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邓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人民陪审员  常才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