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红花、苏光和与苏光和、邹志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花,苏光和,邹志成,鲁芝花,柯坚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45号原告:叶红花。被告:苏光和。被告:邹志成。被告:鲁芝花。被告:柯坚强。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花诉被告苏光和、邹志成、鲁芝花、柯坚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红花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光和、邹志成、鲁芝花、柯坚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花撤回对被告苏光和、邹志成、鲁芝花、柯坚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叶红花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聂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