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兴宏与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宏,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孝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174号原告李兴宏,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赵城。第三人邓孝彬,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宏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孝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宝立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李兴宏负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