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明侠、韩玉坤与姚志亮、张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侠,韩玉坤,姚志亮,张志伟,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刘新涛,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明侠。申请执行人韩玉坤。被执行人姚志亮。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新涛。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谭明侠、韩玉坤诉被执行人姚志亮、张志伟、潍坊德源光伏有限公司、刘新涛、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三次拍卖后仍无法变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姚志亮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2515号1号楼2-501室作价313894.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谭明侠、韩玉坤抵偿债务。[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2515号1号楼2-501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谭明侠、韩玉坤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谭明侠、韩玉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