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童启生与孙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童启生。被告孙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启生诉被告孙连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启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连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启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启生负担。审判员陈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