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与王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王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负责人:王永,该行行长。被告:王冕,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与被告王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