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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梅,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69号原告赵红梅,女,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布王村王*组,农民。被告张建平,男,住渭南市经开区辛市镇太夫张村张*组,农民。本院审理原告赵红梅与被告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红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梅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梅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夏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