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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某祥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王启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33号原告:王玉祥,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启东,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诉被告王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玉祥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