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林国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国,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国。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住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康,该公司经理。陈林国与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2961.5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木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已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在银行的账户经查询无存款,除此而外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执行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