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梁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某甲,东风友联十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职工。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琪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05年春我与被告相识,秋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4号生育一男孩赵某乙,××××年××月16号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也不好好与原告沟通,不珍惜双方感情。现在我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以前是对不起她一些事情,我在监狱待了几年,这几年她没有和我离婚,而且离婚对小孩影响很大,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有感情,她所称婚前无基础、感情破裂、性格不合均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08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襄铁运输法院判刑七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期间,原告在外地务工,小孩由被告父母抚养照顾。被告释放后,双方仍各自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经历了较长时间,亦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只要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婚生子赵某乙现在正是成长教育的重要阶段,需要父母对其的共同关心呵护。被告也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本院亦应给予双方一次挽回家庭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宋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董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