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文政南里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上海路五段委托代理人孙宇、贾馥兵,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徐蕾人民陪审员 郭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