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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汤晓峰与钟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峰,钟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原告:汤晓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庆波,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逸,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晓峰诉被告钟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汤晓峰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