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汤晓峰与钟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峰,钟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69号原告:汤晓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庆波,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逸,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晓峰诉被告钟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汤晓峰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