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周立刚、朱运兴、高建堂、时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该单位行长。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被告:周立刚,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91号。被告:朱运兴,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161号。被告:高建堂,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113号。被告:时彦峰,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4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周立刚、朱运兴、高建堂、时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因而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并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原告受理费525元,退还一半。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丁天祥陪审员 王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