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学英、张爱玲等与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英,张爱玲,李甜甜,谭淑君,谭昌胜,韩志青,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英。申请执行人张爱玲。申请执行人李甜甜。申请执行人谭淑君。申请执行人谭昌胜。申请执行人韩志青。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有相,企业代码证:6143739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英、张爱玲、李甜甜、谭淑君、谭昌胜、韩志青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修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