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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彪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彪,白彩云,白玉表,折小云,张彦存,郭文林,郭文军,郭瑞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17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艳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俊彪,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18-1-401。身份证号:612722198208064897。被告白彩云,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俊彪之妻。身份证号:61272219880715486X。被告白玉表,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河畔小区5排4号。身份证号:612722197910174899。被告折小云,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东15排1号。身份证号:612722198106135615。被告张彦存,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吴家塔馨园小区2排1号。身份证号:612722198311074874。被告郭文林,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惠麟小区7-701。身份证号:612701198210011696。被告郭文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南关小区17-1-601。身份证号:612722197901130018。被告郭瑞芬,女,1983年5羽绒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住神木县神木镇水龙小区。身份证号:612722198305120264。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俊彪、白彩云、白玉表、折小云、张彦存、郭文林、郭文军、郭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告张俊彪、白彩云、白玉表、折小云、张彦存、郭文林、郭文军、郭瑞芬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62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