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7-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李某某应向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52000元及利息557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77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9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铁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