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杨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652号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B座1508室。法定代表人:郭天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小宁。被告:杨霞。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川源热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