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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永政诉被告张永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政,张永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张永政,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张永杰,男,1983年2月30日出生。原告张永政诉被告张永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永政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政撤回对被告张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永政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