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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露露、丁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XXXX**号轿车沿高唐县超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于庄路段时,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入公路东侧绿化带内撞在绿化树木上,造成侯某某受伤,绿化树木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简称高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绿化树木的管理人高唐县某公民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500元并取得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交纳财产刑保证金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的照片,书证高唐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唐县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4)3089号检验报告、高唐交警大队聊高公交认字(2014)第00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交纳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焕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恒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