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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3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