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董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董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杨,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董懿,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黄卫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董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本案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