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卢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423。被告: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131。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卢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