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商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181号原告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镇江太极电动车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