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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