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