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阿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阿某,女,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库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500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若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