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家稳与袁永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稳,袁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00909号申请执行人:李家稳,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袁永成,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永成在银行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