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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执行肖某甲、肖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肖某甲。被执行人肖某乙。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执行肖某甲、肖某乙(2015)南执字第5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38922.00元,已受偿8289.20元,未受偿430632.8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甲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某乙无银行存款、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及房屋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