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执行肖某甲、肖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肖某甲,肖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肖某甲。被执行人肖某乙。本院在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执行肖某甲、肖某乙(2015)南执字第5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38922.00元,已受偿8289.20元,未受偿430632.8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甲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某乙无银行存款、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及房屋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