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北绿洁利地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碧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绿洁利地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碧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绿洁利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顺,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碧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绿洁利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碧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