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庆铃与何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庆铃,何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韦庆铃,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何仕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韦庆玲与被执行人何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仕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韦庆玲与被执行人何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