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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党群与丁锦锋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党群,丁锦锋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960号原告:王党群。被告:丁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党群与被告丁锦锋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党群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党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党群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