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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陇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1月24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JF25**号“吉利”牌小轿车沿省道209线往陇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陇西县云田镇唐家寺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向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20岁)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由张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50000元,赔偿款已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 诚代理审判员  高继杰人民陪审员  董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