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昌平,王大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昌平,王大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52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王廷发,总经理。被告朱昌平,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王大清,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平、王大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