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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景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新、吴朝霞,公司职员。被告陈宝清,男,193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吴灵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田润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