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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中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雷文革复议申请郭爱平、臧秀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革,郭爱平,臧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雷文革(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0月出生,现住西林区三公里街。委托代理人代淑芝,女,汉族,1949年3月出生,现住西林区三公里街。被执行人郭爱平,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现住西林区三公里街。被执行人臧秀云,女,汉族,1968年3月出生,现住西林区三公里街。申请复议人雷文革不服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爱平、臧秀云的房屋和猪舍抵偿欠款并过户到王智名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意思真实,程序合法。故对雷文革提出的立即停止将郭爱平、臧秀云的抵押物执行给王智、周国慧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申请复议人雷文革称,被执行人郭爱平、臧秀云因养猪场资金缺乏,用房屋和猪舍作为抵押赊欠猪饲料款195402.00元。执行法院将房屋和猪舍抵偿欠款并过户到王智名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雷文革与被执行人郭爱平、臧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因郭爱平、臧秀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文革于2015年2月5日向西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雷文革以“被执行人郭爱平、臧秀云的房屋和猪舍已抵押猪饲料款,而执行法院却将郭爱平、臧秀云的房屋和猪舍抵偿欠款并过户到王智名下,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西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雷文革的异议申请。另查明,在另一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王智和被执行人郭爱平、臧秀云于2014年10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爱平、臧秀云将房屋和猪舍抵偿欠款并于2015年4月8日过户到王智名下。本院认为,另一执行案件王智申请执行郭爱平、臧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先,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爱平、臧秀云用自己的房屋和猪舍抵偿欠款,现已执行完毕。虽然郭爱平、臧秀云给雷文革出具的欠条中写明了用房屋和猪舍做抵押,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房屋抵押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申请复议人雷文革的复议理由不能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雷文革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刘治鹏审判员 耿树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