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委托代理人郭超。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维刚。委托代理人郝敬方。委托代理人卓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0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