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根叔与谢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叔,谢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谢根叔,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江涛,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根叔与被告谢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锦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月治审判员 李珍珍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