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张璐、庄自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张璐,庄自涛,庄乾坤,李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张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庄自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庄乾坤,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恭庆,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证字第14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