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232号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大道。法定代表人:邓玉宏,总经理。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侧。法定代理人:李泗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即8074.5元,由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