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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与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232号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大道。法定代表人:邓玉宏,总经理。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侧。法定代理人:李泗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致丰织染(博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即8074.5元,由原告广州市森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更多数据: